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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15 2022
    百問通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糾紛案,男子戴某下班時順路搭載同事王某回家,行駛至某路段時碰撞到路邊墻體,造成同事王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戴某與王某家人對此均無異議,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賠償130萬余元。 本案中,戴某與死者王某系同事關系,事故車輛系非營運機動車,戴某搭載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費用,且事故認定書中并未發(fā)現(xiàn)戴某存在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戴某賠償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90萬余元。 說起順路搭便車,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誰還沒搭過便車呢! 可是,一旦搭便車的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這責任應該怎么劃分呢?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舉個“栗子” 01、張某駕車下班,邀請王某搭便車,王某欣然接受。張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讓正在直行的余某,導致兩車相撞損壞并致王某嚴重受傷。交通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余某無責任。王某將張某訴至法...
  • 02-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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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2020)蘇13行終81號 基本事實 楊某系甲公司職工,工作期間居住在甲公司為其提供的公寓內(nèi),戶籍地為邳州市。   楊某于2019年1月30日12時48分左右下班,12時58分左右步行至公寓收拾物品,14時05分左右與工友一起在公寓門口乘坐車牌號為蘇C×××××小型轎車回戶籍地。   同日14時40分許,楊某乘坐的車輛行駛至京滬高速公路730KM+600M處時,被小型轎車追尾,并與貨車相撞,致使楊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在該起事故中無責任。   2019年7月26日,楊某之女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楊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涉案的《工傷認定書》。   一審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人社局所舉證據(jù)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楊某系甲公司職工,戶籍地為邳州市,楊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
  • 02-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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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投資合作協(xié)議》并不具有共同經(jīng)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而是約定一方出資后,無論公司經(jīng)營情況如何,是否虧損,均按標準計算并享有固定投資收益。應認定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名為投資、實為借貸”。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事益公司(甲方)與付某(乙方)簽訂《投資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第一條“協(xié)議簽訂的前置條件”第6項約定:甲方融資后,該項目總體投資額1億元。項目投資和建設期間的經(jīng)營費用超過1億元時,追加部分由甲方負責,乙方不追加投資。第二條“乙方投資及收益計算”第1項約定:乙方投資1300萬元,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時間(合同簽訂后3日內(nèi)匯款300萬元,2015年4月22日前余款全部到位)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甲方為乙方開具收據(jù);第3項約定:本協(xié)議簽訂后,建設期間內(nèi)(1年)按實際收益的15%計算分紅;建設期滿后,年凈收益不足3000萬元時,按3000萬元計算分紅,超過3000萬元時,按實際凈收益計算分紅,甲方承諾四年內(nèi)支付給乙方的收益達到乙方投資額度,實際收益未達到的,用甲方收...
  • 02-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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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言俗語 遺產(chǎn)怎么分,每人分多少,是平均分還是按年齡大小分,這些問題《民法典》還都寫得清清楚楚。應繼份的確定與繼承順序的確定一樣,直接影響到繼承人的利益,是法定繼承的重要問題之一。那什么是應繼份呢?應繼份,是指各個繼承人應該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份額,類別有兩種:分為法定應繼份和指定應繼份。法定應繼份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指定應繼份是由被繼承人以遺囑形式指定的或由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的第三人確定的。 應繼份有以下幾點特征:(1)應繼份是財產(chǎn)權利義務的統(tǒng)一體,應繼份的比例既是享受財產(chǎn)權利的比例,也是承擔財產(chǎn)義務的比例,有遺囑的財產(chǎn)權利遵遺囑分配,無遺囑的只要繼承人之間無另外約定,就應按法定應繼份分配死者的權利義務。(2)應繼份是繼承人接受和放棄繼承的標的,繼承人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其對象都只能是自己的應繼份。(3)法定應繼份,可以由全體繼承人以協(xié)議改變。法定應繼份盡管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但這一規(guī)定并不強制,如果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改變遺產(chǎn)的分配比例,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應當承認其有效。 《民法典》第1130條第1款規(guī)...
  • 02-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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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如果別人是在微信上問自己借的錢,只有聊天記錄,沒有借條憑證,打官司時要怎么辦?微信上借錢給別人,但轉(zhuǎn)賬記錄找不到了,要怎么提交電子證據(jù)? 案例一:“他欠我錢是事實,我自己寫張借條去起訴!” 去年7月,候某通過微信向楊某借了1.5萬元,兩人在微信中約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歸還,楊某于是起訴到長興法院,要求候某還錢。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及轉(zhuǎn)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楊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義書寫了一份借條,作為證據(jù)提交法院。最終楊某因偽造證據(jù),妨礙訴訟受到懲戒。 案例二:“轉(zhuǎn)賬記錄找不到了,就對法院說是現(xiàn)金交付吧!” 今年4月,馮某拿著一張10萬元的借條向長興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借給朋友王某10萬元用于經(jīng)營所需,但多次催討都沒要回,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時,馮某在《民間借貸案件事實申報與承諾書》上載明“以現(xiàn)金形式交付10萬元”“王某未歸還過借款本金”等。案件立案受理后,法官詢問了馮某現(xiàn)金...
  • 01-25 2022
    百問通
    指導案例110號: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訴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香港安達歐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9年2月25日發(fā)布) 指導案例110號   【關鍵詞】  民事/海難救助合同/雇傭救助/救助報酬  【裁判要點】  1.《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救助合同“無效果無報酬”,但均允許當事人對救助報酬的確定可以另行約定。若當事人明確約定,無論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應支付報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馬力小時和人工投入等作為計算報酬的標準時,則該合同系雇傭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國際公約和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的救助合同。  2.在《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對雇傭救助合同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10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79條  【基本案情】  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簡稱南海救助局)訴稱:“加百利”輪在瓊州海峽擱淺后,南海救助局受阿昌格羅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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