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糾紛案,男子戴某下班時順路搭載同事王某回家,行駛至某路段時碰撞到路邊墻體,造成同事王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戴某與王某家人對此均無異議,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賠償130萬余元。
本案中,戴某與死者王某系同事關系,事故車輛系非營運機動車,戴某搭載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費用,且事故認定書中并未發現戴某存在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戴某賠償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90萬余元。
說起順路搭便車,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誰還沒搭過便車呢!
可是,一旦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這責任應該怎么劃分呢?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01、張某駕車下班,邀請王某搭便車,王某欣然接受。張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讓正在直行的余某,導致兩車相撞損壞并致王某嚴重受傷。交通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余某無責任。王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20%,張某承擔80%。
02、陳某和魯某是同學。陳某免費搭載魯某自駕游。路上,陳某駕車撞到旅游區距離標志桿上,造成二人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魯某被送至醫院救治,共花費醫療費用20余萬元。法院判決魯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20%,陳某承擔80%。
03、余某駕駛電動三輪載貨摩托車好意搭載陳某,車輛行駛過程中與林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陳某與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陳某將余某和林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原告乘坐不能載人的貨箱出行也存在過錯,且被告系好意搭載。法院判決余某承擔35%的賠償責任,林某承擔45%的賠償責任,陳某自行承擔20%的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于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運營行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同事,應陌生人請求搭載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屬于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范疇,發生交通事故后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利于傳統美德的弘揚。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無關于“好意同乘”的明確法律規范。根據相關審理指導意見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損害,駕駛人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乘客有過錯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
《民法典》明確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規則,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車輛駕駛人“無償”的施惠行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費用。如果乘車人向駕駛人支付報酬,應該認為是雙方的一種“有償”合同關系。何謂“有償”,何謂“無償”,必須看車輛駕駛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某些人出于朋友關系而為的請客吃飯,或者自愿承擔部分路費油費,雖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費用,仍應認為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
“好意同乘”中乘車人與車輛駕駛人應出于不同的目的。車輛駕駛人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種便利搭乘駕駛人的車輛。駕駛人與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這也是“好意同乘”區別于“專程運送”之所在。機動車基于經營目的而提供無償搭車的,如酒店、超市促進經營提供免費班車,不屬于“好意同乘”。同理對于出租車、滴滴快車等從事運營的機動車,即使乘客無償搭乘也不適用該條規定以減輕其責任。
同時,“好意同乘”必須經好意駕駛人同意。只有經過車輛駕駛人邀請或允許的同乘才能構成“好意同乘”,未經同意而搭乘不構成“好意同乘”。車輛駕駛人一經同意捎帶同乘者,即負有將同乘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如果途中因為車輛駕駛人的過錯造成同乘者損失,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駕駛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車,或者明確拒絕搭車人請求的,對于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適用“好意同乘”的規則。
04
2017年,張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好意同乘王某某、楊某。駕駛過程中,張某為接電話,將行駛當中的車輛轉交楊某駕駛,不幸的是,電動車與路沿石發生碰撞導致側翻,王某某重傷,張某、楊某輕傷,后王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因此案無目擊證人,事發路段無法查看公共視頻,結合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及庭審調查的事實,和靜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事故原因及經過無法查清,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楊某、張某駕駛三輪電動車自翻系導致王某某死亡的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案中,楊某未收取任何費用,系好意同乘,且王某某是成年人,也應知道三輪電動車不得載人,結合案情,法院判決王某某自行承擔25%的責任。
同是好意同乘,判決結果也不相同。
幾年前,劉某、許某與陳某等人結伴出游。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劉某無證駕駛且超速行駛,致車輛自翻,造成車內包括陳某在內的其他4人受傷,車輛損壞。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級傷殘,多年來,幾番求醫,花費巨大。今年3月,陳某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劉某無駕駛執照,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陳某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劉某負全部責任,原告陳某無責,劉某應當對陳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劉某賠償陳某各項費用共計11萬余元。
■民法典說
新市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謝然軍認為,好意同乘,一般搭乘的車輛為非營運車輛,不收取任何搭乘費用,因此,無償性是判斷是否構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條件。
他指出,民法典出臺前,我國法律對好意同乘是否減責未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在上述兩起案件中,雖然都是好意同乘,但這并不意味著被告在案件中無需對侵權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此類案件應按照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劃分責任,好意同乘可以作為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的一個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寫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載的責任減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謝然軍說,這一規定為以后的司法實踐和人們的出行作出明確的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