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律師)通訊: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西洪路15號八閩大廈三層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電話:13960660269 人們比較一致地認為,由于尋釁滋事罪先天不足——由“79刑法”流氓罪這個典型的“口袋罪”分解而來;加之其保護的法益——公共秩序與社會秩序的抽象化,使得人們對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解釋缺乏實質性限制,因而,導致在許多被指控的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中,控辯雙方對罪與非罪以及情節輕重方面都有巨大的爭議。說句實在話,筆者本人雖然從業多年,也接觸和辦理過一些尋釁滋事罪案件,但對該罪的構成,在其心中一直就沒有一個像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那樣有一個明確清晰的圖景來區分罪與非罪。但是,認真閱讀了“唐山打人事件”后,好像心中頓時就有了一副尋釁滋事罪的清晰圖景,認為此種情形才是一個典型的尋釁滋事罪。 從已經披露的案情(視頻及目擊者的陳述)來看:6月10日凌晨在一家飯店內,一名男子走到在一墻角邊用餐的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