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人物:法學界的討論集中在要不要提高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的刑罰,您的看法是什么? 勞東燕:我是認同適當提高法定刑的,個人立場與羅翔老師更為接近。 我國現行的刑法中,收買犯罪與拐賣犯罪是不同的罪名。和其他國家橫向對比的話,我國刑法對于拐賣犯罪的法定刑設置是比較嚴厲的。同時,收買犯罪是單獨作為一個罪名,規定在《刑法》第241條,配置的法定刑是比較低的,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行為本身具有獨立性,社會危害性相當嚴重,它侵害了獨立的法益,侵犯到個體作為人的基本人格尊嚴。人格尊嚴不止是民事上的權利,它也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從收買行為的不法程度來看,三年的法定刑與它的危害性之間是不相稱的。 比如,我國刑法中的盜竊罪,按現有的司法解釋,在很多地方盜竊3萬元以上,就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認為偷三萬塊錢的危害性更大,而收買一名婦女或兒童危害性反而要小,我覺得這樣的價值判斷,在現代社會完全沒有辦法接受。在收買問題的危害性判斷上,我覺得普通民眾的正義直覺沒有問題,我國現行刑法對收買犯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