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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21 2022
    百問通
    關鍵詞 刑法/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離職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當利益  裁判要點  1.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行為主體有兩類,第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第二類主體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人。  2.行為人利用其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基于事實影響力與國家工作人員建立特定聯系,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財物,形成交易對價的,對行為人可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388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3條、第15條、第19條。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楊某曾擔任A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支付結算處處長和金融服務一部副主任等職務,負責審核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證、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各銀行業支付機構進行監管以...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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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10起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一: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某銀行一般人格權糾紛案——偽造證據虛構名譽權侵權構成虛假訴訟罪   典型意義  法院審理名譽權侵權糾紛案件,要注重審核原告證據的真實性,特別是在短信、微信等電子證據作為關鍵證據的情況下,更要嚴加審查,要特別注意觀察原告本人在庭審中的言談舉止。在發現疑點后,要抓住重點進行突破,固定關鍵證據。對存在虛假訴訟行為的當事人,對其撤訴申請應不予準許,并果斷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依法有力制裁虛假訴訟行為,絕不姑息縱容。  案情與裁判  陳某某向某銀行進行網絡借款,發生逾期后收到催收短信。陳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某銀行催收員在其家門口實施了張貼“賣身還債”侮辱性大字報等催收行為,導致其婚約被取消、失業,使其遭受精神損害和名譽損失,要求被告某銀行賠償精神損失費59萬元、名譽損失費1萬元,并賠禮道歉。陳某某提交了催收短信,帶有威脅、侮辱內容的大字報,及與此關聯的其與“男友”“未來婆婆”、近親...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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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江、陳柯成以提供“視頻裸聊”為借口開設網站騙取錢財構成詐騙罪案(2015)參閱案例17號       [裁判摘要]  網絡詐騙犯罪往往涉及被害人人數眾多、地域分布廣,難以找到每一名被害人核實每一筆詐騙事實。針對該類涉眾型網絡詐騙犯罪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可以根據被告人供述、部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及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此類案件的犯罪數額。  公訴機關: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江,男,1989年6月5日生,住重慶市渝北區匯祥好萊塢。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柯成,男,1986年7月23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富巷北三小區。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江、陳柯成犯詐騙罪,向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1月以來,被告人陳江(QQ昵稱“七天”、“影子”等)為開設以提供“視頻裸聊”為借口而騙取他人錢財的網站,通...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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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二屆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峰會檢察機關服務民營經濟典型案例之六:林某某信用卡詐騙案——大額透支信用卡逾期未還,是否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了公司在日常經營中的結算便利,以個人名義在銀行申辦了一張信用額度為人民幣100萬元的信用卡。經透支消費,共計拖欠70余萬元未歸還。銀行多次催收后,林某某與銀行簽訂了還款計劃,但未按計劃還款。銀行報案后,林某某四處籌錢將欠款還清,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在與本地區公安分局定期召開的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通報會中,某地檢察院了解到林某某信用卡詐騙一案,后經提前介入偵查發現,公安機關對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還款的原因未進行取證,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足。某區公安分局認為,林某某透支消費出現逾期后,經發卡銀行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根據司法實踐應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引導取證。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補充信用卡主要消費對象以...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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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蘭師故意傷害罪(輕傷)刑事審判監督刑事通知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 (2021)新22刑申18號   吳蘭師:  你因自訴人胡富訴你犯故意傷害罪(輕傷)一案,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2019)新2201刑初66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及本院(2020)新22刑終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不服,以“二審法院部分事實未查明,判令吳蘭師賠償經濟損失58,711.14元無法律依據,拉胡富手中木棒行為是正當防衛”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審查,原判認定自訴人胡富指控吳蘭師犯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判決被告人吳蘭師無罪,被告人吳蘭師與胡富爭執過程中拉拽木棒與自訴人胡富倒地、受傷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判決被告人吳蘭師賠償自訴人胡富經濟損失共計58,711.14元,并駁回了自訴人胡富的其他訴訟請求。  你提出的“二審認定雙方各執木棒,在拉扯中胡富倒地受傷是錯誤的”申訴理由,經查,自訴人胡富指控你手執木棒擊打其頭部致其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審判決對自訴人胡富的指控,認為該指控不能成立并判你無...
  • 02-1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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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甄某使用“倪某”“張某”等賬號,在某平臺上接受他人發布的貨運訂單,雙方約定直接送達且貨到付款。事后,甄某雇用他人將貨物運至山東省臨沂市的物流公司進行轉運。   甄某向物流公司隱瞞其與被害人的協議,要求物流公司虛開貨運單,并先行墊付運費。物流公司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后,被害人向物流公司支付全部運費才能拿到貨物。被告人甄某通過上述方法實施詐騙10次,騙取5萬元。   對于甄某行為的定性,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存在三種意見。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甄某應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起訴。強迫交易罪指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   本案中,被害人并非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而是基于不給付就拿不到貨物的威脅而處分財產,因此,本案并不符合詐騙罪的行為模式。甄某利用物流行業貨到付款的交易規則威脅被害人,進而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本案應該定性為強迫交易罪。   第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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