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維、彭玉蓉組織賣淫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 案 號:(2017)湘刑終83號 文書類型: 裁定書 公開類型: 001/ 審理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17.05.04 案件類型: 刑事二審 審理程序: 二審 權責關鍵詞: 主犯 從犯 脅從犯 從重 立功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罰金 并處 剝奪政治權利 全部財產 證據確實、充分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未成年 刑罰:被告人于維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彭玉蓉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指控罪名: 組織賣淫罪 判定罪名: 組織賣淫罪 于維、彭玉蓉組織賣淫案——組織賣淫中有引誘、介紹賣淫行為的如何適用法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維,女,漢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玉蓉,女,漢族,1...
王愛國等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賣淫犯罪中兩種行為的認定 案由: 刑事>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 刑事>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案 號:(2010)高刑終字第636號 公開類型: 文書公開 審理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 刑事二審 審理程序: 二審 權責關鍵詞: 明知 犯罪組織 首要分子 從犯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緩期二年 審判程序 來源:金昌偉:《賣淫犯罪中兩種行為的認定》,載《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第71頁 刑罰:被告人王愛國、孫美玉、王思嘉、王愛寶、張田振犯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不等的刑罰;判決被告人姚春宇、喬徽、康愉、王波、徐飛、梁三虎、段要磊、孫強、高云濤、駱彩霞、張權偉、史素琴、牛瑞瑞、符娟、劉勇、賈鄭富、楊飛飛、周勇、劉秀巖、國長征、魏政杰、韓永剛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