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掛靠屬于借名行為之一種,其與轉包不同之處在于:掛靠關系中必定存在資質出借的事實,轉包關系中通常存在資質出借的事實;掛靠人從招投標開始到合同的簽訂、履行直至結算,實質性地主導了工程項目運作的全過程,但轉包人是在付出各項成本取得工程項目后轉交他人施工。2.掛靠人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第2款之規定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3.如果發包人明知掛靠事實,被掛靠人僅為名義上的合同相對方,應認定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達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案號】一審:(2013)揚邗民初字第0699號 二審:(2015)楊民終字第02139號 【案情】 原告:高郵市廣緣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緣公司)。 被告:揚州華廈建設發展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廈公司)。 被告:揚州市邗江公道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公道房地產公司)。 被告:居世奎。 2007年6月18日,廣緣公司與華廈公司就公道鎮花園東路花園住宅樓項目簽訂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的首部標注的甲方為華廈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