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圣林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2)刑三復73860660號 被告人李圣林,男,漢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區渾江大街通溝街十四委二組。2007年3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08年2月3日被假釋,考驗期至2008年3月7日止。2009年7月2日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2010年10月23日解除勞動教養。2010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現在押。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圣林犯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濱中刑二初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圣林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魯刑三復字第23號刑...
一審案號(2014)鄂枝江少刑初字第00007號 二審案號(2014)鄂宜昌中少刑終字第00003號 案由:強奸罪【裁判要點】 黃正海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從重處罰。黃正海先是在網絡上虛構身份對被害人胡某某進行引誘,在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初步信任,并達到見面目的后,又以其真實身份即胡某某所在學校老師的特殊身份,勸胡某某飲酒,使胡某某因敬畏本校老師而陷入不敢拒絕的處境。黃正海趁胡某某酒后意識模糊之機,與之發生性關系,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黃正海的身份系被害人胡某某所在學校的教職人員,對胡某某負有特殊職責,其實施犯罪也正是利用了這種特殊身份,依法更應從嚴懲處。對于黃正海及其辯護人所提未違背被害人意志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對于黃正海及其辯護人辯稱并非明知被害人胡某某為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上訴理由,經查,雖然被害人胡某某在學校的登記年齡與實際年齡不符,但其在網絡聊天時曾告知黃正海,其未滿十四周歲,且胡某某系初中二年級學生,黃正海應當知道被害人胡某某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