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蘭師故意傷害罪(輕傷)刑事審判監督刑事通知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 (2021)新22刑申18號 吳蘭師: 你因自訴人胡富訴你犯故意傷害罪(輕傷)一案,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2019)新2201刑初66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及本院(2020)新22刑終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不服,以“二審法院部分事實未查明,判令吳蘭師賠償經濟損失58,711.14元無法律依據,拉胡富手中木棒行為是正當防衛”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審查,原判認定自訴人胡富指控吳蘭師犯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判決被告人吳蘭師無罪,被告人吳蘭師與胡富爭執過程中拉拽木棒與自訴人胡富倒地、受傷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判決被告人吳蘭師賠償自訴人胡富經濟損失共計58,711.14元,并駁回了自訴人胡富的其他訴訟請求。 你提出的“二審認定雙方各執木棒,在拉扯中胡富倒地受傷是錯誤的”申訴理由,經查,自訴人胡富指控你手執木棒擊打其頭部致其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審判決對自訴人胡富的指控,認為該指控不能成立并判你無...
姜向前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1)冀0607刑初5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向前。2017年6月6日因犯詐騙罪被河北省成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與孫某共同退賠被害人一百萬元。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服刑于河北省邯鄲監獄。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保定市滿城區公安局解回,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保定市滿城區看守所。 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保滿檢一部刑訴〔2020〕2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向前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周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向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姜向前在保定市滿城區清華在水一方家中通過網絡與制作假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