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張大爺50多歲了 最近找了一份保潔的工作 鄰居張阿姨剛退休 在附近超市做收銀 劉大爺60多歲了 年輕的時候是一位外科專家 現在每周末都去醫院坐診 …… 在退休之后找份工作 已經成了不少人的選擇 既可以充實自己的時間 又可以繼續發揮“余熱” 像這類達到退休年齡后 還繼續勞動的職工 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是 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呢? 別急,小編先帶您看一則真實案例! 案例: 原告劉某自2011年入職被告公司,擔任市場總監。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雙方將該合同續簽至2019年12月18日。 2018年5月18日,劉某與該公司簽訂《解除勞務聘用關系協議書》,約定雙方的勞務聘用關系自2018年5月18日終止,公司欠劉某的157 200元勞務費分三筆給付,并約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該公司尚欠100 000元沒有支付。 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受理范圍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訴...
一、上海泰龍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沈介祥訴海南千博樂城開發有限公司、蔣曉松股權轉讓糾紛案 (2017)最高法民申855號 【裁判要旨】: 重復起訴的判斷和處理,應當兼顧和平衡起訴權保障、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與禁止重復起訴的宗旨規范。前后兩訴當事人是否同一和訴訟標的是否同一,是判斷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一般標準。 二、王沖等人起訴江蘇宿遷民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案 (2011)宿中商終字第0421號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及保證合同糾紛案件時,已就保證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認定,擔保人又另案起訴要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的,屬于重復起訴,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三、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訴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指導案例167號 【裁判規則】: 代位權訴訟執行中,因相對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債權人就未實際獲得清償的債權另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濉溪縣杜廟木材大市場有限公司訴從家根排除妨害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2期 【裁判摘要】:...
勞動關系中的用工,區別于普通民事雇傭中的用工,區別的關鍵在于其具有從屬性,從屬性至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 第一個層面,用工的人格從屬性。其側重點在于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控制程度較高,其從事何種勞動、運用何種手段勞動、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地點等事項,均受到用人單位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決定的程度比較低。比如實踐中存在的.自帶車輛的司機與物流公司、運輸公司之間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承攬之類的關系? 判斷這個問題,就可以看用工有沒有人格從屬性。如果司機每天接受單位的業務安排.在單位的指揮下開展業務、營運所得歸單位,司機只是按照出車次數或者里程獲得勞動報酬,那么雙方之間就是勞動關系。如果司機并不接受公司的管理,而是有業務的時候就接受單位的安排,單位沒有業務的時候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時間.還可以承接其他單位的業務,此時雙方之間就可能是承攬關系。 第二個層面,用工的組織從屬性。勞動者的勞動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系統成為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成員,在勞動中承擔作為勞動組織成員所應負的遵守...
公司董事及經理的競業禁止規定屬于《公司法》的強制規定,但股東之間約定競業禁止屬于約定義務而非法定義務。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而非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而非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2017)蘇04民終1880號案中,胡亞潔收購劉楊持有的新能公司 51%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超過了該等股權的評估價格,且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劉楊(即新能公司原控股股東)承諾,在協議簽訂后3年內,不能注冊與新能公司相同類別產品的生產型企業,也不與新能公司現有的業務單位發生業務及經濟往來,同時也不為他人與新能公司現有業務單位發生業務往來提供任何信息及便利,協議中并未約定相關競業禁止補償。但劉楊在拿到轉讓款后短短一個多月就重新設立公司,招聘原班人馬開始生產完全同類的產品,在市場上低價銷售。法院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現劉楊的行為違反了與胡亞潔之間關于股東競...
? 案例索引:錦州美聯橋汽車部件有限公司與孟凡杰勞動爭議案【(2021)遼民申930號】 ?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亦是法律規定的勞動情形終止情形之一,兩者均可產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孟凡杰于2014年7月與錦州美聯橋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于2019年4月16日年滿50周歲,在勞動合同到期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孟凡杰亦陳述稱“2019年11月17日雙方協商解除了勞動關系”,其與錦州美聯橋汽車部件有限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因此終止,并無不妥。原審以孟凡杰雖然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認定孟凡杰仍然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錦州美聯橋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在勞動合同未到期限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系違反法律規定,認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