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寫在前面 面對公司多年前取得的合同預收款,卻未收到對方是否繼續(xù)履行的通知,是不是可以注銷公司了? 不是。 合同是解除還是履行仍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這筆款項尚未確認為公司資產(chǎn),否則公司的債務都將導致股東承擔責任。 二、強制清算責任糾紛的法律規(guī)定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 0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chǎn)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2006修訂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y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yè)和有限合伙企業(yè)。 普通合伙企業(yè)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有限...
在校實習生未脫離學校的管理,但其已到企業(yè)就業(yè),且用人單位對此知情,雙方在此基礎上就應聘、錄用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勞動合同,而且明確了崗位、報酬,那么,這種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下面讓我們先來看兩個案例: 1、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中認為:“被上訴人郭懿雖于2008年7月畢業(yè),但其在2007年10月26日明確向上訴人益豐公司表達了求職就業(yè)愿望,并進行了求職登記,求職人員登記表中登記其為2008屆畢業(yè)生,2007年是其實習年。2007年10月30日郭懿與益豐公司自愿簽訂了勞動合同。益豐公司對郭懿的情況完全知情,雙方在此基礎上就應聘、錄用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勞動合同,而且明確了崗位、報酬。該情形不應視為實習。郭懿與益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已年滿19周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的就業(yè)年齡,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意見第十二條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故上訴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關于上訴人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