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五十條第(五)項雖然規定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但該文件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性規范,而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下5則裁判觀點,均對文題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并不違反法定程序。 ??(2016)最高法民申3404號 五、原審法院是否剝奪了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一)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二)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二審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于由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代理本案,聽取了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楊秀珍與各被申請人均堅持要求不變更...
在立法規定中,關于如何收集電子證據以及舉證方式、程序等,較過去已有了較為清晰的規定,但訴訟實務中仍然存在許多爭議。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如何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記錄證成特定事實并得到人民法院采信,是訴訟精細化的重要方面。筆者將結合實務經驗就此進行探討,深化對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的認識,并提煉和概括舉證及質證過程中的相關要點,希望能對律師辦理相關案件有所裨益。 ↓↓文末附3份操作手冊↓↓ 1、《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匯總》 2、《收集微信記錄證據的注意事項及操作指引》 3、《微信記錄恢復指南》 1 規范考辯: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類屬及其效力 根據騰訊公司相關報告,截至2021年12月,微信活躍用戶已經高達12.68億,成為了中國老百姓最為常用的日常即時溝通工具。經由微信所發送的短信、語音、視頻、圖片、鏈接以及支付,也逐漸成了人們經由微信實現網絡互動的主要形式。在眾多民商事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將雙方經由微信互動聯絡過程所形成的微信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以證明相應事實的存在與發生。 &nb...
孫自如系安徽某鑄造公司職工。 2017年3月30日16時左右,孫自如從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臺準備乘公交車去上班,走到半路還沒到公交站時,一塊大石頭突然從山上滾落下來,砸到孫自如胸腹部。事故發生后,孫自如被送往醫院救治,后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4月18日,公司申請工傷認定。6月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孫自如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于12月5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根據該規定,認定工傷必須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三個必要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
僅有支付寶轉賬憑證但未證明有借貸合意的不應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趙甲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原告僅依據支付寶、微信或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趙甲向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起訴稱:被告張某因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于2021年7月25日通過網絡轉賬,分三次向被告轉賬40000元。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該借款,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出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案涉款項實際反映的系原告與其女兒趙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的轉賬實際上系給其女兒置辦生活用品,被告亦第一時間轉給其女兒,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款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趙甲系張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