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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2 2022
    百問通
    (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 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9期(總第119期) 裁判摘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沒有進行清算,也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屬于法人終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此類法人與他人產生合同糾紛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其開辦單位因不是合同當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利。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關于北海公司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   經查,威豪公司是由北海公司申辦成立的。由于威...
  • 10-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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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據此,當事人如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在違約方主動支付了違約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下調,應視為其對已履行的違約金放棄了請求調整過高的權利。如其再請求對方返還已支付的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367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西昌樹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天王山大道一段6號。 法定代表人:梁祖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馨媛,女,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天驥,男,系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西昌市自然資源局。住所地四...
  • 10-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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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2020)蘇民申6126號(當事人化名) 2017年11月15日,江蘇某電子公司向萬達山發送入職報告郵件,郵件表明萬達山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醫院體檢,根據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辦理住宿手續,且于2017年11月21日8點至公司辦理報到手續后簽訂勞動合同。萬達山完成了體檢并辦理了集體宿舍住宿手續。 2017年11月21日,萬達山前往公司辦理報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萬達山在本起事故中受傷,交警認定萬達山無責。 萬達山認為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在其第一天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此,萬達山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駁回了萬達山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 萬達山不服上述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判決:上下班的過程也應屬員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一審法院認為,上下班途中屬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過程也應屬員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本案中,萬達山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理解為萬達山已經為公司提供了勞動,且雙方在事故發生前就訂立勞動合...
  • 10-12 2022
    百問通
    經房產中介公司介紹完成的房屋交易,存在兩個法律關系:買房人與賣房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買房人、賣房人與中介公司之間的居間服務法律關系。實務中,因房屋買賣合同履約成訟,買房人將賣房人、中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并請求分別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往往以買房人與賣房人、買房人與中介公司之間,二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予一并處理。但這種處理方式既不便于解決問題,也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浪費司法資源。本文中的實務判例則打破分開處理的慣例,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介服務糾紛合并審理。本文中的案例歷經了一審、二審、再審、重審一審、重審二審,最終才一錘定音。盡管我國非判例法國家,但此案例還是值得借鑒的。 本案例的重要借鑒意義在于:民事糾紛中涉及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審理和裁判。買房人將賣房人及中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并請求分別承擔責任的,法院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合并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和中介合同糾紛。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僅就案例中相關的程序問題予以討論,實體問題及反訴問題,本文不予考慮。 第一部分 基本案...
  • 10-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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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但是根據規定應當提供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 10-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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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大衛在名邸小區擔任保安,工作時間是21:00到次日5:00。 2020年7月29日晚上18:30分左右,王大衛與同事共同晚餐飲酒,于20:30左右結束聚餐后,騎電動車載同事到小區,之后又自行前往家中,隨后折返返回小區預備上崗。 21時許,王大衛在快到達工作崗位時突發疾病,于當日23時26分因呼吸心跳驟停死亡。王大衛發病時的地方距離值班的門崗不到50米。 2021年4月29日,人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王大衛是鐵安公司員工,于2020年7月29日晚21時許,在即將到達工作崗位時突發疾病,隨后被送往市急救中心就診,于2020年7月29日23時26分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驟停。王大衛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王大衛突發疾病時還未到達工作崗位,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據此,該視同工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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