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但是根據規定應當提供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王大衛在名邸小區擔任保安,工作時間是21:00到次日5:00。 2020年7月29日晚上18:30分左右,王大衛與同事共同晚餐飲酒,于20:30左右結束聚餐后,騎電動車載同事到小區,之后又自行前往家中,隨后折返返回小區預備上崗。 21時許,王大衛在快到達工作崗位時突發疾病,于當日23時26分因呼吸心跳驟停死亡。王大衛發病時的地方距離值班的門崗不到50米。 2021年4月29日,人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王大衛是鐵安公司員工,于2020年7月29日晚21時許,在即將到達工作崗位時突發疾病,隨后被送往市急救中心就診,于2020年7月29日23時26分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驟停。王大衛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王大衛突發疾病時還未到達工作崗位,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據此,該視同工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