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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22 2022
    百問通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開啟了“民法典時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對我國原有的擔保制度做出了許多修改,其中的一項重大變化是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的基礎上,完善了非典型擔保制度。     《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第70條規定: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并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浮動為由,主張實際控制該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銀行賬戶下設立的保證金分戶,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并非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或者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主張就保證金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 08-22 2022
    百問通
    爛尾樓盤涉及眾多主體的利益,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對于我們在辦理訴訟案件中所涉及的一些糾紛可能認為法律規定很明確沒什么爭議,但在破產程序中,受破產規則的規制和實際問題的影響,則復雜很多。在“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的大背景下,研究陷入困境的房企在破產程序特別是破產重整程序中的一些熱點爭議問題具有較大的價值。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討如下幾個問題。 一、預重整問題 在《企業破產法》中并無預重整的概念。從法律層面來說,只有《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破產程序條例》總共兩個條款提到了預重整,即在申請重整之前債務人可先行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并征求相關權利人的意見,或與相關權利人達成協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破產審判紀要》、2019年頒布《九民會議紀要》以來,最高院提出了鼓勵和支持庭外重組。在一些關于執行的司法文件中亦提到引導債務人進行庭外重組。為此,全國各地一些法院頒布了預重整制度,并進行了很好的實踐。預重整是新崛起的一種新式的“將法院外資產重組與法院內重整相連接”的困境企業挽救機制。主要原則是市...
  • 08-22 2022
    百問通
    191.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逾期提交證據為由而不予質證,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該份證據? 答:該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從上述規定可知,應當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責任和后果: 對于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舉證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同案件基本事實是否有關聯,決定是否采納; 對于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舉證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 而對于案件當事人而言,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證據,也應根據該證據同案件的基本事實是否有關加以質證,而不應僅以該舉證逾期而放棄質證,否則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
  • 08-19 2022
    百問通
    近來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申城,靜態管理的防控措施導致諸多合同無法按時履 行,有的喪失了合同履行基礎,有的合同當事方因為疫情或防控措施失去了繼續 履行的能力。在此背景下,違約方是否可以主張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其違約責任成 為大家所關注的熱點。另一方面,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因不可抗力所導致的繼續 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而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制度,解除或者變更原合同成為司法 實踐中頗具爭議的焦點。  《民法典》第 180 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 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觀情況。該條第 1 款不僅規定了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同時在第 2 款中 規定了不可抗力的適用范圍。那么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屬于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呢?  對此本文持肯定觀點。由于不可抗力既要考查當事人是否盡到主觀注意義務, 又要結合客觀情況,即該事件是否因當事人以外的原因所造成。而新冠肺炎疫情 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但超出了一般人注意義務的...
  • 08-19 2022
    百問通
    受疫情影響 有不少企業讓員工簽訂 放棄社保的聲明 那么問題來了 如果員工自愿放棄社保 用人單位可以免責嗎? 人社部官方表示: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不能免責!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愿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近,小編在后臺也收到一些小伙伴的疑問,正好根據人社部發出的通知,為小伙伴們做出一個統一的說明。 01、員工擬定了放棄社保聲明,單位還需要繳納? 需要。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雷打不動的義務。員工自愿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 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愿,無論怎么約定,只要沒有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02、把社保換成現金,再直接交給員工可以嗎? 不可以。 這屬于無效行為,因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給個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
  • 08-19 2022
    百問通
    近日,“上海最慘購房者”的報道上了熱搜,一時間引發了社會熱議。“最慘購房者”伍某以1550萬元的價格購買上海市區某處房屋,因銀行審批貸款延誤,致使賣家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伍某支付違約金及其他損失。最終法院支持了賣家絕大部分的訴訟請求,判決雙方合同解除,伍某賠償賣家近500萬元。 判決一出,輿論一片嘩然。銀行審批貸款延誤并非購房者主觀故意,近500萬元的違約金是否過高?法院為何不通過違約金司法調整機制來酌減部分違約金?判決是否有過度保護債權人而忽略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繼而有損個案正義之嫌呢?一個個疑問讓筆者無法不思考其中原委。本文將以此案為切入點,為讀者詳解違約金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的具體認定及調整規范。 不動產買賣的違約金在示范性合同中通常都約定為20%,但由于不動產的交易價款往往較高,因此違約金數額通常會高于其他交易標的物。由于我國法律中明文規定了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對于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違約金進行酌減。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了高于造成損失30%的違約金一般可以認定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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