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時間, 或者聚會結束, 讓一些人選擇搭“順風車”, 但若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亡, 該如何劃定責任? 來看今日案例 01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駕駛小型汽車無償搭乘戚某。在廣州市從化區某路段行駛過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規則障礙物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傷十級傷殘。 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某負全責。事故發生后,戚某訴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養中心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共計19萬余元。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結合事故導致的后果、各方過錯等因素,判決梁某承擔50%的責任、賠償戚某93530.93元,公路管養中心承擔20%的責任、賠償戚某37412.37元,戚某自負30%的責任。 戚某不服一審判決,于2021年4月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02 法院審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梁某駕駛車輛搭乘戚某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屬于無償搭乘,且不存在無證駕駛、醉駕等重大過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關規定,應相應減輕賠償責任;公路管養中心未及時發現并清理公路上的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