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然人的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精神損害賠償,尤其的其中具體賠償數額的確定,無疑是司法審判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在我國《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法律雖然有侵犯人格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但都沒有規定確定賠償數額多或者少的考量因素。為了便于司法操作和保證司法的公平,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共計12條的司法解釋。該解釋除規定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侵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精神損害賠償等內容外,主要是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諸種考量因素(第十條)。應當承認,該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之前的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行了修改,由12條改為6條。該解釋雖然其開頭即明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但是,尤其是在第5條“精神損害賠償數...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釋〔2022〕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城鄉統一、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 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自然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計算方式 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醫療費賠償金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一般以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某啤酒廠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財產保險合同,由某保險公司承?;馂碾U,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為580萬元,保險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保費為198000元,由啤酒廠在每季度的前三個工作日交納,合同約定投保人未按時交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中止,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啤酒廠此后實際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納保費,分別于2018年7月8日和10月23日經保險人催促交納了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均予以接受并出具了相應的單據。2019年1月10日凌晨,啤酒廠因電線短路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190萬余元。10日上午啤酒廠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欲交納第三季度的保險費49500元,保險公司以啤酒廠交納第三季度的保險費已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為由,拒絕接受保險費和承擔責任,啤酒廠遂提起訴訟。 裁判觀點梳理: 投保人未按時交納保險費導致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恢復前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主張繼續交納保險費并恢復合同效力的,在審判實踐中并未形成統一認識,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在于雙方在...
? 案例索引:林某等訴清城市清城區人社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一案【(2016)粵行申949號】 ? 裁判要旨:尹輝良生前是家美陶瓷公司的員工,工作崗位為鏟車司機。涉案交通事故發生當日尹輝良上中班,時間從11時到19時,后尹輝良于13時53分從生產車間出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騎自行車離開家美陶瓷公司外出。后尹輝良于14時30分騎自行車回家美陶瓷公司的途中,發生涉案交通事故死亡?!稄V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尹輝良在上班期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在返回工作崗位途中發生涉案交通事故,屬于工作時間內擅自離崗,仍屬上班期間,不屬于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死亡,也不能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范疇。清城區人社局適用前述條例的規定認定尹輝良因涉案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不屬工傷,也不視同工傷,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1.程某某訴張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4期) 【裁判摘要】: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 2.劉某訴汪某某、朱某某、天安保險鹽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3期) 【裁判摘要】: 投保人通過保險公司設立的營銷部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營銷部營銷人員為侵吞保費,將自己偽造的、內容和形式與真保單一致的假保單填寫后,加蓋偽造的保險公司業務專用章,通過營銷部的銷售員在該營銷部內銷售并交付投保人。作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購買的保險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