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糾紛案,男子戴某下班時順路搭載同事王某回家,行駛至某路段時碰撞到路邊墻體,造成同事王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戴某與王某家人對此均無異議,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賠償130萬余元。 本案中,戴某與死者王某系同事關系,事故車輛系非營運機動車,戴某搭載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費用,且事故認定書中并未發現戴某存在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戴某賠償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90萬余元。 說起順路搭便車,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誰還沒搭過便車呢! 可是,一旦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這責任應該怎么劃分呢?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舉個例子 01、張某駕車下班,邀請王某搭便車,王某欣然接受。張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讓正在直行的余某,導致兩車相撞損壞并致王某嚴重受傷。交通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余某無責任。王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損,經修復后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難恢復到以前狀態,實際價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損失,即因事故導致車輛價值降低而形成的損失。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損害后,其貶值的損失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dqu...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6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舉行,其中,有一項重要議程,即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提請審議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的議案。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閉幕,并就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 (草案) 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執行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執行依據 第四章 執行當事人 第五章 執行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執行立案 第三節 執行調查 第四節 執行措施 第五節 制裁措施 第六節 協助執行 第七節 執行停止和終結 第六章 執行救濟 第一節 執行異議和復議 第二節 異議之訴 第三節 執行回轉 第七章 執行監督 第二編 實現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 第八章 執行財產的范圍 第九章 對不動產的執行 第一節 查封 第二節 變價 第三節 強制管理 第十章 對動產的執行 第十一章 對債權的執行 第一節 對存款等資金的執行 第二節 對一般債權的執行 第十二章 對股權等其他財產權的執行 第十三章 對共有財產的執行 第十四章 清償和分配 第三編 實現非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 第十五...
【裁判要旨】 當事人(原告)認為原審法院在庭審前存在私下向被告釋明訴訟時效的情形,依據為被告提交的書面答辯狀中并未提及訴訟時效、但在庭審時抗辯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僅憑被告當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主張這一事實并不足以認定原審法院主動釋明訴訟時效。原告主張原審法院程序違法,依據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知民終24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省金囤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昆侖路58號。 法定代表人:崔振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平,女,該公司部門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銀娣,河南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奔誠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和諧路西側(原西環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馬崢,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寶春,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崢,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寶春(系馬崢之父),住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 上訴...
裁判要點 1.《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適用于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的情形,而第二十九條則適用于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的情形。上述兩條文雖然適用于不同的情形,但是如果被執行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且被執行的不動產為登記其名下的商品房,同時符合“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與“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兩種情形,則《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適用上產生競合。案外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可以選擇適用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案外人主張適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 2.《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了案外人的“物權期待權”和“消費者生存權”成立的條件,但對上述第二十七條“除外”具體指向,需要比較執行標的物上存在的不同類型權利的效力順位,此為執行異議...
目錄 01|三種責任承擔方式的法律界定 02|“連帶責任”與“共同責任”的區分及其意義 03|創始人統稱為“原股東”時,應承擔何種責任 04|約定不明時,創始人緣何承擔“按份責任” 05|已有股比約定,創始人緣何承擔“共同責任” 06|筆者小結與建議 導言:在PE/VC投資涉及的對賭協議糾紛中,創始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責任”還是“按份責任”是一個愈發常見的實務問題。實際上,這三種責任承擔方式存在本質上的差別,但在個案的適用問題上,司法實踐中容易出現較大的爭議和分歧。 一、3種責任承擔方式的法律界定 1.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一個較為嚴格的責任類型。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明確約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在原《民法總則》中,亦見同樣的規定。 筆者理解,在對賭糾紛中,法律層面并未規定創始股東應就“對賭”失敗后的業績補償義務或回購等義務向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