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當買方向賣方支付定金后,買方還能要回定金嗎? 根據《民法典》第578條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定金罰則”。 因此,如果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賣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方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如果買方向賣方支付了購房定金之后,買方想要退回定金,必須要證明兩點: 其一,雙方簽訂的是商品房預約合同,合同形式可以是認購書、訂購書、預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