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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9 2022
    百問通
    【裁判摘要】 離婚后財產糾紛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適用前述規定認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需從三個方面予以考慮,其一,被告必須在該地住滿一年;其二,一年時間必須是連續的,不能中斷;其三,到起訴時為止,被告還在該地居住。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轄92號 原告:方燕丹,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云霄縣。 被告:張剛,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相山路10號7棟0410室。 原告方燕丹與被告張剛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徽相山法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方燕丹訴稱,方燕丹、張剛于××××年&t...
  •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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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里,有人可能會因為信用卡逾期還款,以及還不上房貸、車貸等產生了負面的信用記錄,從而導致被法院列為失信黑名單,進而被限制高消費。很多人都在潛意識里將失信與限高視為同一件事,然而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失信和限高是不等同的。 “失信”和“限高”,你也分不清嗎?下面我們來具體講述一下 一、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就可以對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 NO,“失信”的適用條件更嚴格,“準入門檻”更高。 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限高"的對象是泛指一個群體,即是說,除了被執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等。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失信"的對象是被執行人本身,除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
  •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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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979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19〕37號   您提出的關于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考慮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即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加之,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很復雜。有的是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由于勞動者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年限,達到退休年齡時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有部分農民工因種種原因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而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還存在個別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即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不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將不得不一直與該勞動者保持勞動關系,直到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注...
  •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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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張成兵訴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案例二、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工作原因、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是否在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 “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職工系因從事本職工作而受傷。除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外,職工在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影響該因果關系的成立。 案例三、何培祥訴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最高人民...
  • 10-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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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名責實是孔子教導我們的古訓。“名”是指名稱,“實”是指實質,認定一個事物或者一件事情的性質,一般都是從其名稱入手,因為名稱和事物的性質總是有聯系的,許多名稱其本身即反映了其事物的實質;但是,也有的名稱和實質是有較大差距的,甚至是完全兩個不同的事物。這種情況,在對法律性質的認定方面,也是屢見不鮮的。近日正在熱播的電視劇《底線》中,法院對新南卡吧卡吧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和與其簽訂《經紀合同》的主播駱優優在工作時猝死一案糾紛的法律性質的認定,為我們以循名責實的方法認定案件的法律性質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例。 在立案庭方遠法官接手承辦的“主播猝死案”,在開始的調解中,原告死者駱優優的父母一方并沒有舉證證明死者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且原告一方也知道自己有逼迫向女兒要錢的行為,女兒的過度勞累和自己的行為也有一定關系,只是認為女兒是死在單位工作過程中,堅持要被告公司賠償20萬元,即原告實際上也沒有認定駱優優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被告公司堅持認定與死者訂立的是《經紀合...
  • 10-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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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當買方向賣方支付定金后,買方還能要回定金嗎? 根據《民法典》第578條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定金罰則”。 因此,如果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賣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方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如果買方向賣方支付了購房定金之后,買方想要退回定金,必須要證明兩點: 其一,雙方簽訂的是商品房預約合同,合同形式可以是認購書、訂購書、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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