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8日,韓某在上海HS馬術俱樂部辦理會員卡并支付了會員費,并簽署了免責聲明。該聲明所載會員在任何情況下所遭受的人身傷害,俱樂部不負有賠償義務。2016年12月9日,韓某在該俱樂部進行騎馬運動是從馬背上摔下致傷。后由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結論:“韓某因故受傷致右肩袖損傷,右橈骨粉碎性骨折,右肘關節半脫位等,遺留右上肢功能障礙屬于九級傷殘。”雙方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故韓某將俱樂部訴至法院。 韓某認為其墜馬的原因系其所騎馬匹受驚導致所致,而上海HS馬術俱樂部因未盡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