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因為當地疫情不能回來上班,不管多久都正常拿工資嗎? 答:是的。由用人單位安排出差,因為疫情而滯留,無法提供勞動的情況下,因其滯留行為是為完成用人單位所安排的工作內容導致,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不能按停工停產處理。 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社部函〔2020〕62號]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如何支付因工滯留湖北勞動者在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待遇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直轄市某軟件公司工程師,2020年1月20日因客戶需求,軟件公司派李某赴湖北進行系統維護,后因疫情原因致其無法返回。2020年春節后,軟件公司因原料供應中斷等原因停工停產。該公司認為李某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間并未提供勞動,故根據停工停產有關規定向其支付了生活費。李某認為其是因公司安排出差滯留湖北,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裁決軟件公司按正常勞動支付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間工資差額。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員會調解,軟件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20年3月14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