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那么,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管轄才有效呢? 據此規定,約定管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屬于有效約定: 1、約定管轄只能對一審合同或者其它財產權益糾紛案件進行。 2、約定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的形式才屬于有效約定。 3、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 4、雙方當事人約定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所謂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是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的職責分工。由于法律賦予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權利,那么,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